关于已备案成功数据进行全面核查的通知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令)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请您务必在2021年1月20日前完成网站主页底部网站备案号的悬挂和链接工作,请特别注意:必须悬挂网站备案号,例如:浙ICP备****号-1;不可以悬挂主体备案号,例如:浙ICP备****号。链接须指向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s://beian.miit.gov.cn)。若未及时整改,根据相关规定将面临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或应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网站有被关闭、备案被取消接入或网站备案被注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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